根据出版总署关于《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的规定,设立印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名称和章程
2、 有一定的经营范围
3、 有满足经营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出版物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厂房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
其他印刷印刷企业,厂房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复印和打字单位不得少于15平方米。
4、 有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出版物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
其他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复印打字单位
5、具备必要的印刷设备,一般应具备2套以上的印刷设备。
6、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和人员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出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印刷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