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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省份融资担保公司转让

发布日期 :2023-10-05 00:34发布IP:124.14.225.3编号:12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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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省份融资担保公司转让


融资担保的设立须知:
股东要求(至少两名股东,个人或企业均可,1个企业股+2个自然人股)
1、企业作为股东,要求注册满3年,企业股东注册资本金2000万-5000万实缴,
企业股东经营累计盈利应为融资担保注册资本金的120%-130%左右,这块由财务去弄。

企业不能跟任何,p2p,金融,理财,投资公司,有关联。(经营范围也是同样要求)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总  则


1.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 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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